其實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十分廣泛,用來維護個人之智慧活動而產出來的成果,大部分是附著於有形的外遇媒體中,人們利用此一概念創造有形產品的更高附加價值,當然價值不在媒體本身而是在於人們透過媒體所表達出來概念的欣賞;創作者當然佔有與支配此一產品的外遇法律地位。
「智慧財產」包含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營業秘密等其他無形智慧資產;只要是人類智慧結晶所創造出的成果皆屬智慧財產,像是專利或新品種的植物,還有產業識別標記例如商標、標章等,以及人類精神創作的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等,都包含在外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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