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捉姦」就是證據取得的問題,有些委託人認為他只要獲得配偶與第三者交往之曖昧照片、簡訊,就足以向對方提出離婚的請求,和平離婚;可是萬一要經過法律訴請離婚,要求外遇贍養費與子女監護權等權益,就必須要握有更有力的證據,畢竟法律強調的是證據,要有構成「通姦罪」之實的依據;這時候,「捉姦」就是一項很好的辦法,將出軌外遇的配偶當場捉姦在床,取得對方與第三者性交之影像、照片或是殘留精液的保險套與衛生紙等證據,另外,當場拍到兩人赤裸未著任何衣物也算,為的就是讓法官相信配偶確實與他人性交、有性關係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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